申请人:孙洲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7667号“饮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0349号“饮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经我局审查已予以核准,其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