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2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2889号“LF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的锻炼身体器械、使身体复原的器械商品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游戏套环、体育活动用球等其余商品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或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前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锻炼身体器械、使身体复原的器械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109号“乐之选·家 LOTTE MART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