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33312号“百脉颜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脉颜悦 62433312

阅读:66141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丘区礼遇酒迹烟酒店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2433312号“百脉颜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470号“百脉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

  申请人: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丘区礼遇酒迹烟酒店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2433312号“百脉颜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470号“百脉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80431号“百脉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19748号“百脉泉9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94980号“百脉泉福祥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67346号“百脉泉泉城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百脉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范围相近,其多次仿造申请人的酒类产品外包装,故意混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其注册和使用将会混淆市场秩序,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百脉泉豪情”产品;公司网站及照片;法院判决书;荣誉证书;申请人与百脉泉商贸出具的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广告合同、户外广告照片及部分发票;合作协议;地图截图;企业信息打印页;申请人名下产品包装;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5月27日公布的第1937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争议商标由中文“百脉颜悦”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百脉泉”、引证商标二“百脉泉”、引证商标三“百脉泉9年”、引证商标四“百脉泉福祥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百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本文《关于第62433312号“百脉颜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脉颜悦 624333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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