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苒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沃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朱冬连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56035515号“绿芬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绿芬威”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已经建立经销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销售申请人的“绿芬威”产品。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绿芬威”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或高度关联的商品上,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名下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极其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570434号“绿芬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4327号“绿芬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
2、提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作关系的媒体报道;
3、针对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七件相同/近似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扫描件;
4、“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5、第570434号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复印件;
6、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商标列表、沃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列表;
7、雅苒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内部关系说明;
8、从相关农业论坛打印的帖子打印件;
9、从国际肥料工业协会(IFA)官网打印的介绍和肥料生产者名录及其中文摘译;
10 、关于申请人中文译名“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和“挪威海德鲁有限公司”的公告,与申请人化肥广告一起刊登在2010年1月14日南方农村报;
11、雅苒亚洲私人有限公司(YARA ASIA PTE. LTD.)、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的公司登记信息;
12、雅苒亚洲私人有限公司、青岛雅苒商贸有限公司、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同中国各地农资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报关单、放货通知单等商业文件复印件;雅苒公司与天禾农资以及惠多利农资签订协议的相关新闻报道;
13、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化肥产品的宣传活动的照片;
14、申请人官网对现场观摩活动的报道;
15、申请人官网对其产品的介绍;
16、申请人“LEFFINGWELL/绿芬威”产品实物图 、产品的广告宣传彩页、产品的标签;
17、申请人官网上关于申请人社会活动的报道;国家图书馆关于“雅苒”和“YARA”在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国内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报道;
18、申请人的回访视频、申请人线下见面会照片;
19、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的直播视频;
20、2017-2022年关于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雅苒”、“雅苒苗乐”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结果答复及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
2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获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肥料;除草剂”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沃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5、9、16、20、25、35、36、39、40、42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均为“绿芬威 LEFFINGWELL”、“LEFFINGWELL”、“绿芬威”系列商标。该公司名下商标申请注册的代理机构亦多为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联系人为朱冬连,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504房或501房。
4、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锐波,在第1-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71件商标,其中诸多商标系围绕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緑芬威”系列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其名下多数“緑芬威”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代理机构均为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联系人均为朱冬连,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504房。其名下第35类上的第7250165号“绿芬威 IEFFINGWELL及图”商标、第44类上的第7250180号“绿芬威 IEFFINGWELL及图”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均已生效。
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在先第64390764号“标群绿芬威”商标、第64411999号“标群绿芬威”商标、第61943882号“标群 芬BiaoQun及图”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件中均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除草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经销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代理经销关系,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首先“绿芬威”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其次,由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第570434号“绿芬威”撤销复审案显示被申请人沃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锐波。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陈锐波。广州市标群农资有限公司在第1-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71件商标,其中诸多商标围绕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緑芬威”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沃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5、9、16、20、25、35、36、39、40、42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均为“绿芬威 LEFFINGWELL”、“LEFFINGWELL”、“绿芬威”系列商标。两公司在申请注册“緑芬威”系列商标时的委托代理机构均为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联系人为朱冬连,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504房或501房。上述查明事实相同难谓巧合,因此我局认为上述两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上述商标的行为或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緑芬威”的在先商标权。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