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218969号“品珍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珍堂 82218969

阅读:142822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红梅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18969号“品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497号“品珍堂”商标、第5716783号“珍品堂ZHENPINTANG”商标、第10269481号“珍品堂”商标、第3…

  申请人:王红梅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18969号“品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497号“品珍堂”商标、第5716783号“珍品堂ZHENPINTANG”商标、第10269481号“珍品堂”商标、第33492011号“珍品堂 食补养生 ZHENPINTANG及图”商标、第33978712号“珍品堂 养生食补ZHENPINTANG及图”商标、第74185735号“珍品堂ZHENPINTANG”商标、第12663370号“品珍阁”商标、第38718394号“品珍轩”商标、第42385090号“品珍私享”商标、第15511104号“品珍楼酒店”商标、第43865347号“品珍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82218969号“品珍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珍堂 822189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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