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管家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14833号“LENN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5171号“LEN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5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53687073号“LENNO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