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RLSBERG BREWERIES A/S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9075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志的使用方式为商品包装或容器,申请商标的三维形状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经宣传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8497号“GARAGE”商标、第21170199号“GARAGE 车库”商标、第13868496号“GARAGE及图”商标、第78122377号“GARAGE PROJECT”商标、第78418413号“GARAGE PRO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放弃三维标志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外文识别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三维形状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虽然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明确放弃三维标志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国际局向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但是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标志,如果申请人放弃立体图形部分,则意味着商标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已说明该三维标志商标的使用方式,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该标志唯一三维形状,且商标图样应当清晰,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