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见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5575号“百偲特系统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467759号“佰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收银机出租”以外的服务已被驳回,第48332492号“百司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第74039266号“艺家 百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