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炳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92470号“国富沙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2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驳回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外,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国富沙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餐厅、快餐店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国富”与引证商标“富国”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