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天际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1190号“天际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4426213号“天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套”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扬声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