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苾莱宝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4888号“BB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7116号“BB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4]第000022119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自无效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