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国恒鑫隆国际名品服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黄丽婷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3日对第64251939号“卡门白小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的“白小T”系列商标属于自造词汇,其中“白小T、拇指白小T”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争议商标属于对本案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竞争者,不仅没有做到合理避让,更甚是递交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其行为具有针对性和明显的主观恶意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795586号“拇指白小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12917号“白小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14604号“拇指白小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白小T、拇指白小T” 及申请人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知悉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知名度的前提下,递交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四、“白小T”已经成为了“高品质”“高科技”的代名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一定的欺骗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品牌早期的名称宣传推广证据;2、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证据;3、申请人参加各类论坛、展会及媒体活动进行品牌营销的相关证据;4、品牌推广的广告宣传合同;5、申请人的审计报告、财务年报及税收完税证明及商品质检报告;6、申请人线下店铺销售推广的相关证据;7、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部分销售发票、部分采购及成衣加工合同、部分采购及成衣加工费发票;8、申请人系列产品在线销售数据及排行相关证据;9、申请人所获荣誉;10、新闻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11、申请人投身公益事业的相关材料;12、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11月21日第186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内衣;T恤衫;衬衫;帽子;袜;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8、24、25、26、35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90件商标,其中包括了第15056412号“易士•保罗”商标、第35217488号“FENDILOR”商标、第15737781号“Colni Kapein”商标、第54023489号“gccuic”商标、第54051387号“KANR MANR”商标、第54458917号图形商标、第61217530号“蒙口白小T”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羽绒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或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易士•保罗”、“蒙口白小T”、“Colni Kapein”、“gccuic”“FENDILOR”、“KANR MANR”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被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宣告,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答辩意见对其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以及证明对于其注册的大量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