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黑龙江清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静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90835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6441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及原件):1、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2、商品条码信息;3、包装订货合同、出货单及收据;4、产品订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条码查询结果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含酒精液体、汽酒、清酒、黄酒、料酒商品上。目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包装照片;包装订货合同、出货单及收据;产品订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收据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生产、销售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已形成基本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