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57784号“成就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消费者已知晓其是申请人新推出的品牌,该商标已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4618号“成就”商标、第9936518号“成就健康团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就贷”公众号及小程序使用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成就贷”,其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