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川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17436号“愚抄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9605009号“愚海鲜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
申请人:邹川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17436号“愚抄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9605009号“愚海鲜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