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茶运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60006号“福 茶运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6954号“创业问答315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专用期已满,尚处于宽展期内。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益智类棋盘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