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子荣
被申请人:芜湖米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48839610号“吉修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将近200件左右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其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以授权状态在商标售卖网站上销售。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多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其申请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家具保养、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止。
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1件商标,其中包含“Difuti蒂芙缇”、“梵蔲兰 FENNIE COLLAN”、“斯凯森”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Difuti蒂芙缇”、“梵蔲兰 FENNIE COLLAN”、“斯凯森”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商标销售网站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存在售卖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囤积、售卖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