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43953号“雪海梅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海梅乡及图 71643953

阅读:155574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71643953号“雪海梅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投资人株式会社不二家始于1910年,在争议商标申…

  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71643953号“雪海梅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投资人株式会社不二家始于1910年,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09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杭州市,且同为食品行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了本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荣誉;相关报道;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件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自创作完成,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不近似,未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及环境照片、商标授权书;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新鲜豆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株式会社不二家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可知,株式会社不二家为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与株式会社不二家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故申请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适格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新鲜豆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侵犯其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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