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99562号“LA SPORTIV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 SPORTIVA 70299562

阅读:136327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思珀蒂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0299562号“LA SPORTI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

  申请人:拉思珀蒂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0299562号“LA SPORTI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14801号“LA SPORTIVA”商标、第9636622号“LA SPORTIV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中国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引起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周年申报表;产品目录;参展资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与天猫签订的服务协议;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实体店铺照片;经销协议、店铺名称名单、旗舰店授权函、确认函;行政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10月13日第1907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攀登用鞋和靴、衬衫、长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6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有2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有第70297063号图形商标、第70320981号图形商标、第70319949号“BIALETTI”商标、第71035561号图形商标、第70306240号“AOYOSHI”商标、第71046670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家居用品、户外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攀登用鞋和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LA SPORTIVA”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LA SPORTIVA”商标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2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有第70297063号图形商标、第70320981号图形商标、第70319949号“BIALETTI”商标、第71035561号图形商标、第70306240号“AOYOSHI”商标、第71046670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家居用品、户外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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