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树人托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866278号“树人托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044797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