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绫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03465号“沉睡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被子、床垫遮盖物等复审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