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泽宸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10583号“泽宸日日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6441号“泽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