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20356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直接表示商品使用对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85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商标知名度证据、品牌搜索、宣传报道、销售网页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KIDS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IDS”可译为“小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