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33562号“安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16608号、第28128557号、第75794248号、第21340514号、第30010687号、第452657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安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安心”、“桉芯”、“安芯”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