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OLECOR CANALIZACIONES, S.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4284号“S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7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99323号图形商标、第3972250号“易信达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19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2250号“易信达及图”商标、第5952689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