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03271号“牛剑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剑桥及图 83403271

阅读:46072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桃江县石牛江嘉穗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裕实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03271号“牛剑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牛剑桥”作为古桥名称自唐代沿用至今,具有明确的中国本土指向性,与外国地名无任何关联。同时,“牛剑桥”作为湖南省益…

  申请人:桃江县石牛江嘉穗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裕实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03271号“牛剑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牛剑桥”作为古桥名称自唐代沿用至今,具有明确的中国本土指向性,与外国地名无任何关联。同时,“牛剑桥”作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石牛江镇的行政村村名和历史文化遗产,其名称由来、地理属性与公众认知均与外国地名无任何关联。申请商标既是我国村级行政区划名称,又是历史古桥名称,还是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整体上已形成独立于“剑桥”这一外国地名的特定含义,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其他含义”的认定标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媒体报道网页截图、有关证明文件、牛剑桥实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剑桥”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公知公认的其它含义使之能够与“剑桥”这一地名含义进行明显区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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