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德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02521号“德赢DE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6778号商标、第17143294号商标、第57169257号商标、第14655733号商标、第712092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3、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德赢”,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引证商标二、三的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