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稻香喜 68602026

阅读:134823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洛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洛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602026号“稻香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洛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洛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602026号“稻香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喜”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14047号“稻香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稻花香”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无需再适用此条款。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02026号“稻香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稻香喜 68602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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