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20246号“天箐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箐味 28020246

阅读:113082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港天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春龙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28020246号“天箐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38865号“天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

  申请人:香港天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春龙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28020246号“天箐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38865号“天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是知名调味品生产企业,“天菁”是申请人独创并率先在鸡精、味粉产品中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

  三、被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天菁”商标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及其译文;3、2014年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4、申请人与北京、上海、广东省中山市等地多家公司签订的“天菁”品牌味粉销售合同;5、涉及“天菁”味粉的广告宣传复印件;6、(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7、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与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信息;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9、被申请人涉嫌抢注的他人知名品牌或高显著性商业标识的相关信息;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提起异议和或无效的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比萨饼;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酱油;调味品;味精;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鸡精(调味品);醋;酱油”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家楽氐”、“味仟拉”、“百利啤”、“三花啤”、“罗拔特”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另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7421964号“冠利青”商标、第29450704号“罗拔特”商标、第29525294号“三花啤”商标、第28320752号“大卫凝胶”商标、第59982134号“德园百利明”商标等多件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8年11月28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予以驳回。

  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天菁”为整体无含义的文字组合,商标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天箐味”完整包含其商标,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家楽氐”、“味仟拉”、“百利啤”、“三花啤”、“罗拔特”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商标也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可见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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