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73539号“惠沃浦 huwa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惠沃浦 huwapo 79273539

阅读:140839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而浦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博视长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79273539号“惠沃浦 huwa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惠而浦”“Whirpool”系列商标就已经在家电产…

  申请人:惠而浦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博视长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79273539号“惠沃浦 huwa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惠而浦”“Whirpool”系列商标就已经在家电产品上成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家电产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1435号“惠而浦”商标、第12066564号“惠而浦”商标、第18057287号“惠而浦”商标、第11893254号“Whirpoo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带来消费者混淆。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仍恶意抄袭,难谓善意。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媒体报道资料;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资料;荣誉资料;在先裁决;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档案;其他证据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消毒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第11类水消毒器、电炊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惠沃浦”及英文“huwapo”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惠沃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惠而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消毒器、家用电厨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消毒器、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到申请人“惠而浦”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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