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88945号“九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星及图 69888945

阅读:85125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公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8945号“九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9014号商标、第68602440号商标、第35827965号商标、第69216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徐公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8945号“九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9014号商标、第68602440号商标、第35827965号商标、第69216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品牌的扩展性商标,完全是出于善意使用的目的,是作为申请人产品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所述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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