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IGAKU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1301号“SwiftSpin H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2.测量和测试用机器和仪器;3.半导体测试仪;4.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2、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7099号“HSR”商标、国际注册第1180997号“HSR”商标、第24230246号“合盛荣物流 HSR及图”商标、第45247791号“鸿思锐HONG SI RUI HS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3、申请人已对复审商品办理了商品限定手续,将复审商品均增加了“具有高速旋转构造的”限定性表述,该限定表述与申请商标“SwiFtSpin”(意为“高速旋转”)含义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识别过程中能够形成准确认知。因而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介绍;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3、在先案件判决书;4、申请商标的商品限定的申请资料;5、关于“旋转阳极 X 线管”的介绍;6、申请人的 X 线管的介绍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复审商品为“非医用带有高速旋转结构的X光管、带有高速旋转结构的工业用X光装置、非医用带有高速旋转结构的X光装置、非医用带有高速旋转结构的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SwiftSpin”可译为“高速旋转”,使用在其复审的非医用带有高速旋转结构的X光管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