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嘉华力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36364号“鸡公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76502865号、第76500503号、第78128864号、第79204699号、第803287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注册撤回申请,我局已予核准。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