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灸阳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1844号“活力元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73009545号、第136996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