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华(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0119号“爱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85263号、第9133403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3631435号、第9133405号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