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23297号“CypCon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901688号、第29183664号、第3332137号、第558537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