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津浓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1012号“MIZU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02123号、第G11878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在“手术台;病人的检查台;医用特制家具;外科用夹;手术切割器械;手术剪刀;骨螺钉;外科用钳子;外科用针;外科手术用牵引器;外科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材料制的医用植入物;外科用骨替代物;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外科手术用灯;外科手术用显微镜;医疗器械”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医用指套、腹部护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医用指套、腹部护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医用指套、腹部护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