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腰正钊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5316号“原始人 PRIMI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369789号、第653608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油漆;染料;文身用墨”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二氧化钛(颜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二氧化钛(颜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二氧化钛(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