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OLION 66048307

阅读:85592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6048307号“BO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6048307号“BO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L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48978号“BOLON”、第16616166号“BOLON”、第10364630号“BOLO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数量显示器”、第35类“广告传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80165号“BAOLO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遥控装置;半导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48307号“BOL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OLION 660483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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