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通用公证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59407号“S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三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1243号、第28130677号、第28130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0130364号“S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501号、第52542055号、第6735371号、第55400476号、第734464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众多包含“SGS”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四、六、八、九状态未定。引证商标五不应获准注册。请求中止审理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奖及评级信息相关介绍;申请人媒体报道及活动照片;申请人广告合同及部分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知识产权监督;版权管理”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
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其注册继续有效。
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20日,本案审理时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八、九经注册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其余服务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七、八、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