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费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461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8909号商标、第53142173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