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焙智能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红宝石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457387号“中焙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5929号、第1730147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