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燃点跳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241844号“燃点跳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97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同意放弃“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广告设计”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82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告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