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冰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冰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0326号“云极YU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84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空调扇;空调设备和装置;空调器;空调用过滤器;热气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依法裁定予以初步审定,后核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