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始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3931号“WodsDisk 㦱的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15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88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