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必得(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96569号“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82501号、第1328469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