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小山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周姗姗)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5994号“凤舞九天小山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予江西小山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231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