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维斯第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维斯第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56411775号“维斯制药 WEISM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斯制药 WEISME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阴道清洗液;细菌抑制剂;医用下体注洗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4388号“维斯第”、第28690922号“维斯通”、第36124055号“维斯易”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11775号“维斯制药 WEISME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