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9319号“道合资管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7073号“合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无形资产评估;艺术品鉴定;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仅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7480号“道合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04735号“道合创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