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益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18984号“益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44154号“益诚”商标、第16195464号“溢诚金融”商标、第33352566号“诚益生物”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